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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公司不得无正当理由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公司不得无正当理由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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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公司不得无正当理由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作者:北京民商法律网 发布时间:2022-03-30点击:

北京市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居家办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无正当理由降低

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科技发展公司员工,从事网络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200元及业绩提成构成(按销售金额计提)。其中,业绩提成每月为2000多元至5000多元不等。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科技发展公司通知刘某自2020年2月3日起居家办公。2020年2月24日,科技发展公司发出通知,称受市场影响公司业务不饱和、居家办公无法记录考勤,决定自当月起将网络销售部门居家办公员工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即2200元,业绩提成比例不变。刘某不认可公司的降薪行为,认为自己居家办公工作反而更忙了,甚至休息日都需要在家忙工作。刘某虽多次向科技发展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异议,但未能得到解决。2020年5月6日,刘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020年2月至4月份的工资差额9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既是劳动者及其家属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最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关注,同时也是最容易出现劳动争议的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科技发展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安排刘某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应当视为其正常出勤上班。虽然受疫情影响刘某个人的工作业绩(销售金额)可能出现下降,但因此受影响的应是其工资中的业绩提成部分,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科技发展公司单方将刘某的基本工资降低为最低工资缺乏依据,故应予补发。

仲裁委提示

     员工的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提成等非固定部分,在居家办公期间,有可能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等工作无法完成,用人单位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提成等导致出现上述工资降低情形合理合法。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困境,应向员工说明情况,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协商一致降薪,用人单位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并不合法。员工也应立足长远,积极与用人单位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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