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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品|一文读懂强制执行 法院出品|一文读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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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品|一文读懂强制执行

作者:北京民商法律网 发布时间:2022-04-11点击: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难免会遇到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据统计,202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49.3万件,执结864.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4万亿元。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千万家庭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生活,千万企业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可见,高效有力的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强制执行仍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法院为您详细解读执行工作,一起走进执行、了解执行吧~




民事强制执行基本流程(金钱给付类)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会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同时也会通过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果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根据财产类型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银行存款可进行冻结、划拨。其他类型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后,一般需要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然后通过司法拍卖进行变价。如果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通常会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然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附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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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名词释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或“本终”,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终结本次程序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一般是指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而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另外,如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也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 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2.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 违反限制消费令;

 5.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指的是: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执行中,如果承租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即使该不动产经司法拍卖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承租人仍可请求法院在租赁期内不向买受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但如果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则不受保护。

财产处置参考价


财产处置参考价是确定司法拍卖保留价的依据。在司法拍卖前,法院首先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然后以财产处置参考价为依据,本着最大化实现标的物价值及有利于成交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标的物的情况、案件情况、市场行情等)来确定拍卖保留价。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包括: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原则上按照上述顺序进行。但有两个例外情况:1.如果当事人一致选择某一方式定价时,不受顺序的影响;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处置权


处置权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进行司法处置的权利。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拥有处置权,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而轮候查封的法院一般没有处置权。但如果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拥有了处置权,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唯一住房


执行中,经常会有被执行人以被查封的房产是其唯一住房为由,抗辩法院的执行。但唯一住房并不是规避执行的护身符。虽然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拍卖、变卖或者进行抵债,但以下情况例外: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法官来支招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自身没有偿还能力,只能认倒霉?不一定!



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的情况,可以申请追加、变更其他民事主体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为实现债权增加了可能性。比如,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再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执行悬赏

    被执行人一走了之,申请执行人和法院均找不到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怎么办?试试执行悬赏,发动社会力量让老赖无处遁形!


执行悬赏是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执行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举报人赏金的执行措施。



律师调查令

被执行人可能在某处有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没有权限直接调取,是否只能等执行法官去查询?当然不是!



执行是在与时间赛跑,查询、核实财产宜早不宜晚。律师调查令或许帮得上忙。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相关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欠钱不还,还想自在潇洒?法律不允许!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此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参与分配

有的被执行人涉及许多案件,但主要财产可能被某一个案件所查封。其他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不妨试试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常用网络平台

 1.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

上述三个平台均可查询被执行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存续状况、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社会统一信息代码、对外投资情况、司法协助情况、股权质押等信息。其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主办单位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权威可靠且使用者无需支付费用。天眼查、企查查的主办单位是市场主体,部分信息可能需要使用者支付费用,平台所公示的信息亦可作为参考,但最终需要相关部门核实确认。


 2.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是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四大平台之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被执行人信息、财产处置、终本案件、执行法律文书、执行法规、执行数据等信息。


 3.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主要包括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行融e购等,可以登录相应平台查询有关财产的司法拍卖进度,参加拍卖也需要登录相应的平台注册账号。


 4. 住建委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法拍房全面纳入限购范围。所以,司法拍卖竞买人在参拍前需要查询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以北京市为例,竞买人可以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购房资格。


来源:北京一中院执行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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