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识
有配偶者赠与第三者财物 配偶一方有权主张返还
#1 基本案情
#2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杜某返还原告周某55000元。二、原告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同时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有配偶者单方面赠与第三者财物,既违背公序良俗,又侵犯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应认定为无效。配偶一方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本案中,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与其有婚外情关系的杜某,此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完整的不分份额的所有权,因此赠与行为无效的效力应及于所赠的全部财产,故杜某应向原告周某返还全部赠款。
来源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