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识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1 基本案情
周某与华某系夫妻关系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两套房屋,双方于2017年1月起分房居住。根据2017年11月26日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及庭审陈述,华某因周某上班未接其电话,与周某发生口角,并对周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但华某不记得殴打的具体部位及殴打持续时间。周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分割共有房屋,同时要求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2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华某离婚;二、被告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周某5000元;三、重庆市渝中区新德村228号10-3#房屋归原告周某所有,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四重村2组房屋归被告华某所有,原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华某房屋补偿款280000元;四、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有该条规定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
来源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