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暂不执行刑罚,而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当缓刑罪犯出现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时,司法机关应对其原判缓刑执行方式作出撤销,收监执行其原判刑罚。
刑法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撤销缓刑案件属于刑罚执行变更类案件。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体现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保证缓刑执行工作正常运行,它虽然处于刑罚权运行链条的终端,却对惩戒和震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影响。
罪犯罗某因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于2020年9月1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多次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本案即是一起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撤销缓刑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有新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缓刑监督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裁定对罗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 202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法院审查撤销缓刑案件的程序。该法明确撤销缓刑案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提出建议,检察机关负责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并作出裁定,公安机关负责追捕、逮捕、执行;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2021年1月开始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3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
罪犯丁某于2017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间,丁某在经营装修公司期间,将自己获取的100余条有意向购买某小区房产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通过手机拍照、微信传播的方式无偿提供给戴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元。2020年10月,司法局建议对丁某撤销缓刑。法院经审查认为,丁某在缓刑考验前期一直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监管规定,服从管理,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自主创业,经营装修公司,从未脱离监管,整体表现较好,现虽因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罚款,但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尚未构成情节严重。据此,法院裁定对丁某不予撤销缓刑。本案中,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丁某的违法情形是否达到撤销缓刑的程度可能存在争议,遂启动申辩程序,听取丁某意见;同时通知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辩护人参加申辩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实体要件把握上,法院认为,撤销缓刑案件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3条细化了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其中第五项为兜底性条款,对该条文的适用应加强实质审查。行为人的违法情形应达到与前四项行为的违法严重性、社会危害性相当的程度,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不能任意扩大适用的范围。同时,可以比照刑事立案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其违法程度如已接近刑事犯罪立案标准,一般属于应当撤销缓刑的“情节严重”情形。但本案中,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非法提供普通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或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等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丁某的行为与上述标准明显尚有较大距离,且主观没有牟利目的,客观也未造成危害,综合其一贯表现、社区评价等情况,法院裁定对丁某不予撤销缓刑,由社区矫正机构继续对其进行帮扶教育。 缓刑是人民法院给予罪行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刑事被告人在社区接受矫正的机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需格外珍惜,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规定,否则极有可能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司法机关对撤销缓刑案件也应进行实质化审查,审慎判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来源:江苏高院